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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公司投资澳洲矿业的常见问题(3): 勘探及采矿权

本文首次发表于《亚洲矿业杂志》2014年1/2月刊,经其同意再次发表。www.asiaminer.com

夏礼文律师行撰写了一连七篇有关外国公司投资澳洲矿业常见问题的系列文章,本文为该系列文章的第三篇。

在澳洲,矿业开采活动归各州及领地管理,每个州及领地对其管辖范围内的矿业勘探和开采活动有各自的法律规定。本文仅以西澳为例,讨论矿产许可证制度。虽然西澳的许可证制度对于了解澳洲其他司法管辖区的许可证制度有一定指引作用,但仍需注意,澳大利亚的每个司法管辖区各自都有一套针对矿业的规定。

在西澳,采矿活动依照现行1978年版的西澳矿业法(Mining Act 1978 (WA)) (“矿业法 ")的规定,由西澳矿业及石油部 (Department of Mines and Petroleum) (DMP)通过签发探矿许可证、勘探许可证、开发保留许可证、采矿权证、普通矿权证或辅助设施许可证等(统称“矿权”),统一负责矿权的审批及管理。虽然矿权的申请程序已相对精简,如任何第三方对任何矿权的申请提出反对,DMP在收到反对后,会将相关申请提交给矿业监察司(Mining Warden)进行正式审理,造成该申请可能因此受到延误,甚至被拒绝。

探矿及勘探许可证

勘探是采矿项目的第一階段。只有在获得探矿或勘探许可证的情況下才可以进行勘探活动。

探矿许可证允许持证人以探矿为目的进入许可区域进行探矿活动(如钻孔或挖沟,以及提取样本作测试)。探矿许可证的有效期为4年,在某些情况下经DMP批准可延期。

探矿许可证所允许的探矿面积不得超过2平方公里(最小面积没有规定),并且探矿许可证对持证人可提取的样本数量亦有限制。

探矿许可证可以转让,无需政府批准。但是探矿许可证的申请不可转让。

与探矿许可证类似,勘探许可证允许持证人以勘探为目的进入许可区域进行勘探活动。探矿许可证与勘探许可证之间明显的区别在于:勘探许可证的申请要求申请人就拟进行的工程方案进行更多的披露;勘探许可证所允许的勘探范围较大(最大约210平方公里,经政府公布的特定区域可达600平方公里);勘探许可证允许持证人以分析为目的提取的样本数量亦较多。除此以外,勘探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经DMP同意可延期5年,其后可一次或多次再延期2年。

持有面积超过 “10个区块”(每个区块约为3平方公里) 的勘探许可证的持证人必须在该勘探许可证有效期的第6年结束时,放弃许可证所允许勘探面积的百分之四十的土地。该强行放弃义务旨在鼓励持证人在许可证初期积极地进行勘探活动。带有开发保留权 (参阅下文) 的勘探许可证则不受该强行放弃义务的限制。

未经政府预先书面批准,勘探许可证不得在有效期的第一年内转让。

采矿权

如意对勘探阶段所发现的矿产进行开发,矿业公司需申请采矿权。

探矿许可证及勘探许可证的持有人有权就许可范围内的全部或部分土地申请采矿权。采矿权申请需提交申请人拟进行的采矿活动的详尽信息。在审批过程中,DMP会就该申请所带来的影响向其他政府部门进行咨询(如环境保护部(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uthority))。

法律对采矿权的最小许可面积没有作出规定,最大许可面积则视乎矿产类别及相关基础建设所需的面积而定。

采矿权的有效期为21年,可延期21年。经相关政府批准,还可申请一次或多次延期,每次不超过21年。

未经相关政府预先书面同意,采矿权不得转让或抵押。

开发保留许可证或开发保留权

如果许可范围内证实有矿藏,但现阶段进行开采在经济上并不可行(如受政治、环境或其他因素影响,获得全部批准有困难),矿权持有人可申请将其矿权利益转换为开发保留许可证。开发保留许可证允许已发现矿产资源的持证人推迟项目开发,待项目具备经济可行性时再启动。矿权转换为开发保留许可证时,其随附条件可能得到免除或条件要求降低

附属权益

在西澳,还有附属权益类的矿权,如普通矿权证或辅助设施许可证,其目的为辅助配合开采活动。普通矿权证允许持有人在许可范围内搭建和使用开采设备,存储矿物和开采残渣,以及使用与采矿相关的土地。辅助设施许可证允许持证人按特定用途使用土地,如为采矿而修建道路、矿车轨道、架空索道、电缆、输送带系统、隧道、桥梁或供水设施。未经相关政府预先书面批准,附属权益不得转让或抵押。

值得注意的是,所有的矿权许可都附带审批条件,持有人必须遵守该等条件才能有效持有矿权许可证。审批条件包括持有人必须遵守许可证要求的最低年度项目开支;定期报告开采项目情况;缴纳项目保证金;遵守有关环境和土著文化遗产保护的条款。与此同时,在进行任何开采活动之前,矿权持有人还须征得受开采活动影响的相关土地的所有人或占有人的同意。

预了解更多信息, 请联系: Aaron Jordan,合伙人 电话:+61 3 8601 4500 电邮:aaron.jordan @hfw.com, Connie Chen (陈虹),资深顾问 电话:+61 2 9320 4616 电邮:connie.chen@hfw.com 或您在夏礼文的联系人。

第一篇系列文章《澳洲外商投资的审批制度》,请参阅www.hfw.com/Chinese-investment-in-Australias-mining-sector-November-2013.

第二篇系列文章《企业组织结构》,请参阅www.hfw.com/Chinese-Foreign-investment-in-Australias-mining-sector-December-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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