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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裁决挑战欧盟“单独税率”规定

根据专家组报告,欧盟在反倾销调查中,针对非市场经济国家企业的“单独税率”审查制度,及其在本案中的适用违反WTO规则。按照此前欧盟的一贯做法,非市场经济国家的企业,只有完全符合一系列欧盟标准,才能被允许在倾销幅度计算中,采用企业单独的出口价格数据。

2010年12月3日,WTO争端解决专家组,就中国诉欧盟紧固件反倾销措施争端案,发布裁决报告。中国有望赢得自2001年加入WTO以来,主动起诉欧盟的第一起争端解决案的胜利。

欧盟可能在WTO上诉机构提起上诉。如果是这样,预计还需要半年时间,上诉机构会给出最后决定。如果欧盟上诉失败,WTO将要求欧盟在一段合理时间之内,修改反倾销实践,做到合乎WTO法律要求。

欧盟反倾销基本法规中的“单独税率”条款

根据欧盟反倾销基本条例(理事会EC 1225/2009, 此后统称 基本条例)第9条第5款的规定,不能获得市场经济待遇的中国企业,必须符合本条款设定的标准,才能被允许用企业单独的出口价格,计算单独倾销幅度。这是欧盟法律规定的所谓“单独税率”。

如果要获得个案待遇资格,公司必须在符合下述标准的基础上证明其出口行为独立于国家干预:

单独税率标准

  1. 如果是外国全资或部分拥有的公司或合资企业,出口商可以自由汇回资金和利润。
  2. 可自由决定出口价格、数量、销售条件条款等。
  3. 大部分股份由私人拥有。董事会或者占据主要管理职位的政府官员应当属于少数, 或者充分证据表明该公司完全不受国家干预。
  4. 汇兑采用市场汇率。
  5. 如果某公司取得单独税率, 国家不至于能利用它,规避反倾销措施。

没有获得个案待遇的企业,将获得一个全国范围的统一税率。计算方法是,对样本企业的出口价格,进行加权平均,得到一个加权平均出口价格,再与替代正常价值比较。如果调查合作程度低,抽样企业的出口量相对全国出口量的比重太小,样本企业的加权平均出口价格因此也不具备代表性。欧盟的反倾销调查机构,欧委会将采用“已知事实”,通常使用欧盟海关数据,确定出口价格。

“单独税率”与WTO反倾销协议

基本条例的9条5款,所谓的单独税率条款,在WTO反倾销协议中找不到法律依据。事实上,WTO反倾销协议要求对所有的合作调查企业,单独计算其倾销幅度。企业是否来自市场经济地位国家,不影响其获得单独税率。中国也没有在入世协议中同意这一特别对待。入世协议只是同意欧盟采用第三国的市场价格,(而不是中国的国内价格),建立“正常价值”。

专家组同意中国对欧盟“单独税率”方法的看法,认为其带来对WTO非市场经济地位成员的歧视性对待。专家组认为欧盟反倾销基本条例9条5款, 违背WTO反倾销协议 6条10款, 9条2款 和 18条4款的对倾销幅度计算的相关规定,GATT1条1款非歧视原则以及WTO第十六条4款成员国国内相关立法应不违背世贸条款的要求。

欧盟对WTO裁决的服从

理事会EC1515/2001条例 (OJ L 201, 26.7.2001, p. 10.) 是欧盟机构在贸易救济领域,采取措施,服从WTO裁决的法律依据。这一条例,要求欧盟采取“WTO合规”复查,即对被确定判决违背WTO法律的做法,采取特别复审。 在得到反倾销咨询委员会的咨询后, 欧委会可以提起复审动议。 欧盟理事会需要有简单多数决议同意复审。特别复审期间,违背WTO的反倾销措施可以被暂停执行。(OJ L 201, 26.7.2001, p. 10. 1条3,4款; 2条3,4款)

单独倾销幅度

特别复审期间,欧委会可以要求利益相关方,提供完成复审所必须的案件原审信息,以完成对倾销幅度的重新单独计算。换句话说,特别复审所依据的数据,是原始调查时期,导算出有问题的反倾销措施的数据。

欧盟的特别复审为现在受欧盟反倾销税影响的中国出口企业,包括但不限于紧固件案,要求从新计算倾销幅度提供了机会。所有在原始调查过程中合作而没有获得单独税率的企业,都可以参与特别复审,要求欧委会认定单独倾销幅度。根据基本条例第9条6款和17条3款,即使没有获得抽样的企业,也可以要求单独计算倾销幅度 (欧委会可能依据单独计算样本以外企业税率,会让其不堪重负,拒绝这样的要求。但欧委会应该能保证,非样本企业获得了样本企业的加权平均税率。如果样本企业中没有一家获得了单独税率,欧委会仍然需要考虑非样本企业的单独计算要求。欧委会可以采用只查看文件的方式,回应非样本企业的要求。)

这对两类中国出口企业有特别价值。首先,没有获得单独税率,但其单独出口价格高于原调查中确定的加权平均出口价格的企业,会从单独计算中获益。处在市场高端的出口商,特别有可能在重新计算中受益,因为他们的出口价格一般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其次,如果原始调查中,因为合作程度低,或样本企业不能代表全国出口情况,全国范围税率是基于“已知事实”计算得出,则重新计算可以让企业较大受益。这是因为此情况下,税率往往偏高,单独计算可以较大减少倾销幅度。

单独损害幅度

承认中国出口商对欧盟的单独出口价格,会促使欧委会取消全国范围统一损害幅度认定,而代之以个别企业的单独损害幅度。遭受欧盟反倾销措施的中国企业,如果其税率是按照“较少征税规则”,依据损害幅度确定的,重新计算单独损害幅度将很有可能降低税率。那些在调查期,实际对欧出口价格比一般平均价格高的企业,特别可能从中获利。

单独计算损害幅度目前不是WTO的必须要求。正进行的世贸多哈回合谈判中,“较少征税规则”可能被添入反倾销协议。但无论如何,一旦承认单独计算倾销幅度,欧委会将很难拒绝单独损害计算的要求。否则,欧委会将无法做到完整执行反倾销条例,达不到政策连贯性的要求。

风险与挑战

中期复审

需要提起注意的是,欧委会也可能依据基本条例11条3款,提起中期复审。让反倾销措施满足WTO要求的同时,采用当前最新的数据。而欧洲的申述方企业,也有可能要求申请中期复审。

当然,欧洲企业的要求,不能仅仅依据特别复审的结果。欧洲企业必须能提供初步证据,表明倾销和损害的幅度确实提高了,中期复审因此有所必要。换句话说,如果只是因为一些中国企业从特别复审中获得一个较低的税率,欧委会不会提起中期复审。

但一旦发生中期复审,中国企业可能面临的问题是,欧委会将重新认定“正常价值”。欧委会可能采用原始调查中的替代国,如果理由充分,也有可能采用一个新的替代国。在这两种情况下,正常价值的计算都将无法由中国企业控制,甚至无法事前知道。因此,重新认定正常价值,会给涉案中国企业带来风险。

中国的涉案企业需要做好准备,迎接这个挑战。例如,考虑主动向欧委会提出替代国选取的建议。促使欧委会选择一个更为合理的替代国,以保证替代正常价值能比较低。企业还可以主动联系理想替代国中的生产商,寻求他们对调查的配合。

时间表

最后,我们可以对上述可能情况的大致时间做出估算。如果欧盟决定上诉,WTO上诉机构将于2011年中颁布最终裁决。欧委会将于2011年下半年,2012年上半年,展开特别复审,为中国企业重新计算单独税率。而之后可能引发的中期复审,会在2012至2013年发生。当然如果欧盟选择不上诉,对复审的预估时间,会因此提前半年。

2011-2012年对欧盟出口价格意义特别

依据这一时间表,一旦最后出现中期复审,正常价值和企业出口价格的计算,将依据2011年至2012年的数据。中国的出口企业,应当在此期间,留心设定对欧盟的出口价格,争取从可能的中期复审中获益。

如果WTO争端解决机构最终裁决中国胜诉,我们的欧盟竞争法,贸易法和政府管制法律团队,可以为对复审感兴趣的中国企业,提供法律咨询。特别的,我们可以协助中国企业模拟计算倾销和损害幅度,从而帮助企业合理判断,是否值得申请和参加复审。我们的目标是帮助我们的客户选取和实施合理的商务和法务策略,最大程度从WTO裁决中获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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